12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书,认定何某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何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二千元。该案涉及的其他26人分别被判1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不同金额的罚金。
法院认定,何某某指使或默许他人驾驶公司巡逻车辆在锦州管段高速公路进行巡逻,以摆放锥筒,强行拖车、在停车场扣留车辆等方式,暴力、威胁车主索要高额费用,强迫交易超百次,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根据判决书,何某某的公司员工在巡逻期间,对临时停靠车辆以违停扣分罚款相威胁,敲诈26起,勒索金额6355元。
何某某是锦州道路交通救援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救援”公司)负责人。何某1为“交通救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于2019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
2017年6月25日,常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货车后轮着火,整个车辆烧毁,“交通救援”公司的人未经同意就将车拖回该公司停车场。在协商费用时,“交通救援”喊出3.85万元,并威胁称不交钱你人都走不了,并且不怕你告。常某虽然认为费用太高但被迫交钱,待煤炭与被烧车辆装车后准备离开时,又被要求再缴纳4500元,理由是搬运费和污染费。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交通救援”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长达17个月的运营过程中,这样的事共有百余起,平均每月6起。
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或默许何某1、办公室主任张某、调度孙某、巡道员王某等人驾驶“交通救援”公司巡逻车辆在锦州管段高速公路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伺机寻找事故和故障车辆。孙某等在任调度期间将何某某的犯罪意图传达给其组内的巡道员,带领、监督巡道员进行巡道。以摆放锥筒,强行拖车、在停车场扣留车辆等方式,暴力、威胁车主索要高额费用。指使何某1、张某对举报“交通救援”公司违法、高额收费的人员通过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审法院查明,何某某等人在该行业内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何某某为纠集者,以何某1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及判决没收“交通救援”公司名下及何某某、何某1等人个人名下的车辆不当,应予纠正。
12月11日,法院判定,维持一审判决四十五项中的四十一项,撤销四项关于扣押车辆的判决,将部分扣押车辆予以没收改判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