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理财产品19天暴亏 为什么判银行赔200多万元

辽沈晚报 2020年12月21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投资者因购买理财产品暴亏,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方赔偿200多万元。买理财亏了银行还要赔损失?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自2014年起,孙某开始在某股份制银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根据其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孙某属于平衡型的投资者。此后,孙某便一直通过理财经理购买年化收益率较低,但同时风险评级也低的理财产品。

期间,并没有大问题发生。直到2015年6月10日,理财经理向其推荐三种理财产品并建议其立即购买后,孙某的投资之路急转直下。

孙某这一次理财投入的金额高达900万,三种产品分别为“民生稳健成长”“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和“添富外延增长”,各占300万。

如此大额的理财产品,银行除了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孙某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其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而关于这三种产品,均为股票型基金,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

2015年6月16日,经了解,孙某认为上述三种理财产品不符合其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随后到银行要求理财经理为其赎回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当日基金账面资金为8528863元,已亏损超47万,但却遭到了银行理财经理的劝阻。

2015年6月29日,孙某再次到银行,要求银行为其赎回全部的理财产品,当日孙某的基金账面资金为6942312元,最终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为6342370.91元,这也意味着孙某共损失超265万。巨额损失下,孙某向法院起诉了该银行。

2015年6月正是A股冲顶后暴跌的时候。2015年6月5日,上证指数突破了5000点,并于2015年6月12日创下5178.19的高点。随后,股市急转直下,到2015年6月29日,大盘已跌到4053.03点。

根据该股份制银行提交的天天基金网的网站截屏,孙某购买的三支股票基金,曾一度涨至928万元。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孙某某的三种理财产品实现过盈利的,如果早点脱身,可能不会亏得那么惨。

对此,银行方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告知此时办理会有亏损产生,但最终是否办理赎回的操作权限在孙某手中。孙某可以自行赎回案涉基金,到该银行处办理赎回并不是唯一途径。银行认为“不应承担本案孙某损失的主要责任”。

经一审、二审,案件来到了再审,法院认为,银行系案涉“民生稳健成长”、“鹏华医疗保健股票”、“添富外延增长”三种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孙某某通过银行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双方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投资者相对于银行而言,自身的金融知识和能力有限,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掌握能力有限,往往不能真正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推介和说明。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法院认为,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孙某某推介三种理财产品时,并未重新对其做书面风险承受度评估,也未告知其产品的风险等级。而孙某某发现后要求赎回时,银行理财经理也未能实时告知风险,继续劝解其不赎回,继续持有,导致孙某某遭受更大损失。银行对孙某某的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对孙某某本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孙某某本金损失2126103.2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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