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腿骨折住院五年? 手术安的钛板断了

辽沈晚报 2020年12月21日

2014年,57岁的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被急救车送到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而这一次普通的车祸竟然让他在医院几乎住了5年方才出院。原因是,手术后第二年发现钛板断裂,两年后才取出。

出院后,李某将车祸肇事方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分别对两案作出终审判决,李某两案共获赔56万余元。

经营工艺品店的老李出车祸后进行了手术,交警认定,轿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方全责,李某全心养病,本以为等伤养好就可以出院回家了,可万万没想到,7个月后,发现埋在左腿中的钛板断裂。2017年5月,医院为李某进行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固定物取出术,左胫骨远端骨折术后骨不连取髂骨植骨,再次内固定术。住院期间花掉治疗费12万余元,还欠医院10余万元。

李某住院1730天,出院后,经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为:医院在对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式选择不佳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左胫骨远端内固定术后钛板断裂、骨不连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伤残与医疗过错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同时建议李某营养期为24个月。

判决书显示,李某辩称,经历多次手术,至今左肢活动受限,肌肉萎缩。由于医院的错误治疗造成了病情加重并出现后遗症,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审查住院病志,李某住院期间存在大量无实际诊疗行为及用药行为的现象,自2017年5月进行再次固定术后,李某已经几乎无实际诊疗行为。因此,李某1730天住院期中存在不合理部分。认定24个月是李某误工期、护理期、伙食补助期的合理期限。

法院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两个原因力的作用下受到人身伤害,相应责任人应根据两个原因力所占比例进行赔付。车祸肇事方对李某损失总额承担60%的赔付责任,医院仅对李某的损失总额承担40%的赔付责任。

法院判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1万余元,由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某19万余元;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院对李某的损失总额承担40%的赔付责任,即医院应承担25万余元。

李某偿还医院医疗费109440.81元的60%即65664元,此笔费用由肇事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李某。

从判决书上显示的赔偿明细可以看到,除去医疗费用外,李某的护理费、误工费用和伤残赔偿金数额较大,分别超过了10万元。

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