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月梅报道 收养申请人要年满30周岁,且与被收养人年龄差不超过51周岁,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而且具备一定的养育知识……
日前,省民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辽宁省内收养未成年子女。
据悉,《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所称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及收养后回访。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收养能力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情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全面调查。
我省要求,收养申请人要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年龄差不超过51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申请人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在体能和智能方面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无收养后放弃儿童监护权的情况,无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无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和敌视政府、仇视社会的行为。
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收养申请人如无固定职业,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收养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养育知识或相关养育经验,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包括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儿童时,对被收养儿童的监护安排。
另外,收养登记机关在回访时,如果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