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新安装电梯应在轿厢内设视频监控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王月宏报道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目前全省现有电梯超过22万台,并且保有量还在以年均近15%的速度增加。电梯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备受社会关注。
《条例》在对现有电梯管理模式中电梯的生产、运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各环节责任主体相关职责进行具体规范的同时,充分借助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用创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为电梯安全管理赋能,为全省电梯实现全生命周期的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破题。这也是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引领作用的具体体现。
《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电梯费专款专用作了明确规定,对现有管理模式下电梯安全管理各环节行为规范、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强化、细化了处罚措施,督促相关部门、机构、企业严格依法履行安全职责。
《条例》规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条例》规定,新安装电梯应当在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配置两回线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在用载人电梯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加装前款规定的设施、装置。
《条例》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取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用于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保险和零部件损耗更换等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措施,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建立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加装,探索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新建筑应安装泄漏自动切断智能表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王月宏报道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立足于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聚焦解决我省城镇燃气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对标创新发展、动态管理和安全发展新理念,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规定了推进智慧智能燃气建设、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以及提升燃气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的亮点之一,与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一样,也是体现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立法思路,鼓励、支持燃气工程的智能化应用,以引领行业创新和科技进步。
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具备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在使用智能产品方面,《条例》规定,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
瓶装燃气智能化管理,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跟踪管理。瓶装燃气气瓶或者其附属连接设施应当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
此外,条例还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乱、运输乱、使用乱、追溯难等问题,全方位全链条地规范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使用,明确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在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方面的责任界限。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提高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条例还对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燃气用户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作出要求,规定餐饮经营者、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建立受理报警 求助协作机制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王月宏报道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报警求助协作机制。针对铁路安全突发事件报警中出现的报警人普遍不知晓报警电话和受理部门的问题。《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受理报警求助协作机制,将报警求助纳入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受理范围。据此,在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电话时,即可直接将电话转接铁路运输企业紧急处理,为化解险情争取时间。
《条例》规定,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条例》规定,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条例》主要细化了三方面内容,在国家规定的禁止行为范围基础上,将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弓弩、弹弓、气枪等攻击性器械列入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内禁止行为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要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要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危害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