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90%冲上人行道 男子醉驾致4死2伤

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死缓
辽沈晚报 2020年11月22日

2019年4月16日晚,抚顺雷锋体育场东侧发生车祸,一辆轿车超速90%冲上人行道,造成4死2伤。

经检验,驾车者金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34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其驾车前与一位朋友共喝下13瓶啤酒并发生争吵。

2019年10月1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认定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3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金某上诉,维持原判。

轿车超速90%

冲上人行道

2019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抚顺男子金某驾车接朋友杨某(女)到饭店吃饭。晚7时05分,二人离开饭店。

杨某想打车离开,金某将出租车拦住,让杨某乘坐其驾驶的轿车,杨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

金某驾车沿临江路自东向西行驶,多次超速行驶且不避让行人。杨某想下车,金某不答应并猛踩油门。

晚7时12分,轿车行至雷锋体育场东侧冲上人行道,造成1名行人当场死亡、3名行人抢救无效当日死亡、1名行人及杨某受伤。

交警调查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伤者无责任;事故前车辆速度约95千米/小时,肇事地点限速50千米/小时,超速90%。

俩人喝13瓶啤酒

发生争吵

杨某称,吃饭过程中与金某聊起以前同学的事,因看法不一发生不快。饭店流水单显示,二人共消费13瓶啤酒。

离开饭店坐上金某轿车驶出一段距离后,杨某因喝多难受提出“下车回家”,金某称“你要下车就加速了”。

接下来,杨某感觉车辆摇晃“突然撞到了什么东西”,下车后看到有人躺在马路上,自己的左臂疼痛不止……

杨某称,轿车加速时未与金某发生肢体接触,“我喝多了,不知道事故怎么发生的,也不知道我怎么伤的。”

杨某就医检查确诊为左臂骨折。交警调查认定金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34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不想再进去”

谎称他人驾车

金某1988年生于抚顺,小学文化,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5月刑满释放。

面对警方调查,金某和杨某一度谎称“车是‘大头’开的”。杨某称事发后金某很害怕,便与她统一口径,“大头”这个人是金某编造的。

金某供述,发生争吵后让杨某上车是想“把话说清楚”。金某说撞人后挺害怕,“不想再进去了”,于是对民警谎称车是别人开的。

到医院抽血后,金某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他承认是自己驾车。民警调查发现,此前金某有多次违章记录。

金某供述事发时的情形称,“她说要下车,我脸朝她,左手把方向盘,右手指着她不让她下车……我踩油门加速,踩得挺重。”

驳回上诉

维持死缓判决

2019年10月1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认定被告人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某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某明知在车辆、行人密集处醉酒驾车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后果,但其为与她人斗气,忽视瞭望,故意以超限速90%的速度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0年3月11日,省高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记者 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