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而针对“双十一”这枚商标的归属,仍存在争议。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集团)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集团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双十一”商标引纷争 京东阿里坐上原告席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内(下称指定期间),未对诉争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
今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认为,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诉争商标在多项服务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京东:“双十一”属于公共语言
11月10日下午,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但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我是“双十一”创始方
阿里集团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
阿里集团表示,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以体现美感。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也在多项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双十一”商标权纷争已持续多年
上游记者梳理发现,京东公司和阿里集团关于“双十一”商标权的纷争已经持续多年,最早可追溯至2014年。2014年“双11”前夕,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出一封通知函,称其为“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人,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此,阿里巴巴方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此言一出,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双十一”的商标争论。
阿里集团在2011年就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商标。京东于2013年也开始申请双十一、京东双十一商标。
11月10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双十一商标”作为关键词检索出9份相关判决书,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其中5份即是前述5件涉案商标案件的判决书。 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