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决定》提出,检察机关依法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国防军事、生物安全、危化品管理、网络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告知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
《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提交落实检察建议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逾期不回复的,或者对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后,认为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及社会治理工作存在隐患、明显管理漏洞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决定》还提出,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有关信息,并对案件线索被采用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但对于公职人员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干扰、阻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情节严重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检察建议,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认为存在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形的,可以将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同时《决定》也提出,检察机关应当严守检察监督边界,不得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履职和自由裁量权;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辽沈晚报记者 闫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