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崔晋涛报道 10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于刚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9月1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刚等1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于刚犯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与前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处罚。
于刚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与其前罪判决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于刚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经过对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的综合评判,所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