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司机醉驾 “副驾驶”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辽沈晚报 2020年10月23日

两个人“喝嗨”了,开着车去接另一个朋友打算继续“翻台”,结果路上被查,驾驶员和“副驾驶”双双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省律师协会最近公布了该起案件,大家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触犯法律,但没开车的“副驾驶”怎么也被处罚了呢?10月22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冲聪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该案件情况。

去年11月末,33岁的臧某某与43岁的王某某等人相约在丹东市一家饭店吃饭,朋友们都喝了不少酒,吃完饭后又去了KTV唱歌,一直喝到第二天零时已过。意犹未尽的藏某某用微信联系了另外一个朋友打算继续去烧烤,便让王某某开车去接这个朋友,王某某虽然喝了不少酒,但觉得开车没啥问题,就带着臧某某开车去朋友家接人。

开到朋友家小区附近等候时,遇到夜间巡警的询问,巡警发现他们车内酒气熏天,随后让司机王某某做了酒精测试。经鉴定,司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公安机关遂依法将司机王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当时的“副驾驶”臧某某作为证人出现,以证明王某某酒后驾车的事实。

然而,在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二人口供一致,臧某某的行为存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况,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涉嫌触犯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两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情节,检察院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副驾驶”臧某某、“驾驶员”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提醒】

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助理王冲聪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即使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辽沈晚报记者 赵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