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0月1日起发布,实施半个月来,市民对细则的分类施保、低保认定、申请渠道等问题关注度较高,10月14日,记者就此现场采访了沈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工作人员郭景明,一一解答。
1.问:《细则》对哪一类人实施分类施保?
答:《细则》构建分层分类的城乡低保救助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2个层次,对因病、因残致贫人员和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或单人施保。
2.问:如何认定低收入家庭?
答:《细则》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保准1.5倍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虽然不按月享受低保金,但享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采暖等专项救助项目。
3.问:在低保认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在收入型贫困家庭保障基础上,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城乡低保救助范围。
扩大单人保对象范围。重度残疾人单人保由二级以上拓宽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拓宽到低保标准的3倍以内;重病人员单人保家庭人均收入拓宽到低保标准的5倍以内;同时,将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未成年人或依靠非法定抚养人(祖父母等)抚养的未成年人按一定条件纳入单人保范围。同时,《细则》对重病、重残人员家庭收入减免计算,并适当放宽家庭财产条件。
4.问:低保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长期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5.问:在申请低保时,居民需要注意啥?
答:低保对象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入户调查、信息化核对,连续3个月不配合生存认定,可暂停发放低保金;连续6个月不配合生存认定,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作出终止低保决定。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