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小康生活标配

辽沈晚报 2020年09月25日

法院开庭前。新华社发

核心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交织在一起,社会更加繁荣,法院的案件量也在增长。因为人们更加懂法,也更会用法了。

今年《民法典》的通过,1260条法律条文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正成为小康生活的标配,守卫着我们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向上而行。

律师感叹:执业方便了

“现在去法院不用安检了,还可以异地阅卷了,不少方面都比以前方便了。”辽宁维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扬说。她曾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辽宁省优秀律师等殊荣。在近20年的律师工作中,她深刻体会到司法改革给律师工作带来的便捷,用三个词来概括,那就是“律师免安检”“律师异地阅卷”“律师调解工作室”。

崔扬告诉记者,2011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律师持执业证等手续可免安检进入审判区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进入法院不用像以前那样排队接受安检了,一方面提高了律师的尊严,另一方面工作起来更方便了。”

2017年8月,沈阳市检察院组织研发的全市检察机关异地阅卷系统正式启用。“对于距离案件办理地检察院较远的案件,我们可以到其执业机构所在地检察院或市检察院申请异地阅卷,这大大节省了阅卷的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崔扬说道。

2018年12月,辽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在沈阳、大连、鞍山、本溪、锦州、营口6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崔扬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律师调解时间短、费用低,调解不伤和气,调解效果容易执行,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是一种双赢的举措。”律师调解民商事案件助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充分发挥了律师职能作用。

市民更懂法,也会用法!

《民法典》的颁布,极大促进了国家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崔扬称,“这部法典保护老百姓的各项民事权利,更注重人文关怀,彰显了人文精神,如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等。”

近年来,崔扬和同事进街道、学校、企业等场所进行公益普法的次数越来越多,这背后是社会对法律的普及,市民对法律的关注。“之前,一般市民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对法律相关的内容漠不关心,更不用说懂法、用法了。现在大变样了,市民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感兴趣,他们的法制观念在逐渐提高,并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案例】

崔扬给记者讲了她曾代理过的一个案件,原告沈阳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崔扬代理原告。“这个案子的书面材料显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诉权即丧失。”但幸运的是原告在诉讼时效即将过去时给被告负责人发了一条索要欠款的短信,对方也回复了短信,就是这两条短信使得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时效,保障了原告诉权。立案前,崔扬将短信内容进行公证,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原告胜诉。

“原告副总没有删除短信、并将手机连同购机发票一同保管好的做法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如果他法律意识不强,将短信删除或者手机丢掉,那么结果会截然相反。”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家事案件

人格安全情感都要保护

不仅如此,法院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人格、安全、情感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对婚姻家事案件,对感情没有破裂能重归于好的,法院轻易不判离婚,对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尽量调解和平解决,崔扬代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正因为善用调解,不少夫妻都和平分手,调解结案率较高。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妇联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暴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帮助被家暴妇女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都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案例】

沈阳女子王莉(化名)与丈夫李明(化名)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李明经常谩骂、殴打王莉,对王莉实施家庭暴力,王莉多次报警,脸部曾被打伤留下疤痕,王莉不堪忍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期间,李明数次电话骚扰王莉父母,王莉担心李明再次家庭暴力,再次报警,在妇联、公安等部门的帮助下,王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经审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明对王莉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禁止李明威胁、骚扰、跟踪王莉及其近亲属。

“反家暴法的实施,规范了人们的家庭行为,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对呵护人们幸福生活、走向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权益保护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助他重返校园

法治的进步还体现在法律从各个角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一方面,正是有了这些暖心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才得以继续新的生活。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工作办公室员额检察官高杨说,法律中有一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

李明(化名)是地地道道的沈阳人,在沈阳一所高职院校就读,每到寒暑假他都会打零工锻炼自己。2019年的暑假,他应聘了一家篮球俱乐部,在那里教小朋友打篮球。不料,在一次上课时,他和俱乐部的管理者因意见不一致发生了口角,随后李明动手打伤了对方。

对方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高杨称,考虑到李明是未成年人,正在学校读书,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属于轻伤,“为使他能正常上学,我们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条件就是让他顺利完成学业。”

高杨介绍,他们对李明有6个月的考察期,主要考察他在这段时间内是否有悔改,能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每2个月,李明都会向我们交一次思想汇报,并说出自己的收获等。”

6个月的考察期很快就过去了,李明进步了很多,“我们做了不起诉决定,他可以继续到校园内读书,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两年内救助多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

高杨介绍,法律援助、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被害人救助等,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检察制度。“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有别于成年人,为有效保护其身心健康,我们在讯问、询问的方式、方法、人员选择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充分融入办案实践当中,使之更人性化。”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受害的未成年人从多方面进行保护以及司法救助。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刺痛着公众的神经,对此,高杨称,“在办理性侵案件时,最高检提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疏导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会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高杨称,“性侵害造成的儿童心理创伤往往很难自愈。一些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会产生抑郁自闭、孤僻冷漠的负面情绪,如果错过最佳疏导时期,会给孩子的一生带来更多的伤痛。”高杨认为,案件发生后,应尽快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预防和减轻他们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性侵害不容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两年内,我院就为五六名受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同时还有长期的心理疏导。”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体现在检察机关所做的普法宣传上,高杨和同事每月都会到学校做一次法律宣讲,这一坚持就是七八年。目前,高杨检察官正在着手录制一个视频课程,“主要内容涉及校园欺凌、性侵害自我保护等方面,课程将在区内35所小学播放,将普及到4万名小学生,这让小学生从小就学法、知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疫情期间

诉讼搬到了线上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蕊律师,执业十余年,曾荣获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等称号,她深刻地感受到法治建设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感受到法律对于每一个普通人生活的影响和改变。

张蕊称,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全民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法治的进步以及法治的温暖更加凸显。“‘云庭审’、‘网上立案’、‘预约会见’,各级办案单位依托互联网平台,引导当事人将诉讼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仅需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网上提交立案材料,不见面出示证据,零接触庭审调解。”这种创新的办案方式在有效完成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高效、智能、便捷的诉讼服务,真正做到了兼顾公平与效率。

普法宣传

这些案例你都熟悉

张蕊表示,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案例成为最鲜活、最生动的法治教科书。“药神案”的改判,吴某私自爬观赏树采摘果实跌落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要求赔偿被驳回。“比起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鲜活生动的案例,能起到更好的普法效果。很多情况下,市民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法治的信仰,都是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感知和强化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及时发布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典型案例和相关规定,向社会传递信号: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不仅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教育,对罪犯的一种警示,也更好地助力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突出了法治建设的全面性、灵活性和适应性。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