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监管、规范交易场所行为

交易场所应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利益输送

辽沈晚报 2020年09月17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报道 近日,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立法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办法草案》明确交易场所设立、变更、终止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政府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获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确需延长筹建时限的,应当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最长续延时间为3个月。

《办法草案》提出,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防控制度,制定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按比例提取,用于在防范和处置交易场所风险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场所自有资金账户不得混同。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关联的服务和交易应当依法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