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报道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等联合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将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严厉打击无资质诊疗、无证行医、非法行医以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走私医疗美容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和互联网信息以及行业协会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等行为。
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行为,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要将医疗质量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行为。
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将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一是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二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查处发现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五是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微整形”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此外,还将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