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张阿春报道 近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发布2020年版《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9月1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等情形中任意一种,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申请办理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时同步办理备案手续。对于转诊转院无需医疗机构提供证明的地区,参保地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为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积极探索开展参保人员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代现行备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可采取承诺补充制,允许先予备案,并承诺在就医地取得相关材料后及时补充。未按照约定时限补充材料的,即时取消备案。已发生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按规定予以追回,并将其列为医保失信人员,依情节给予一定时期内暂停医保直接结算、限制特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及限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等处理。
此外,异地就医备案应工作日随时办理,即时办结。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备案生效后,原则上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可不设有效期。
管理方案明确,辽宁推进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备案,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可应用个人账户基金结算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
尚未完全实现前,异地就医人员个人账户基金仍可按参保地规定提取现金,用于日常就医购药。按照就医地管理、参保地待遇政策,将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住院前急诊救治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此外,原则上异地就医人员应优先选择直接结算。采取差异化待遇政策、优化经办服务等措施,减少手工报销。另一方面,辽宁还将升级完善就医地智能监控系统,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监管功能。结合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要求,将异地就医人员一视同仁纳入本地医保监管范围,加强审核、稽核,实现费用审查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诊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