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

政务部门可共享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辽沈晚报 2020年08月19日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5日批准,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介绍制定《条例》的情况,并就这部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音视频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条例》对通过共享平台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规定。《条例》规定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等民生保障服务政务数据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政务数据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条例》规定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实现,原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政务部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共享开放要求。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安全预警机制

《条例》还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做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安全预警机制,对涉密数据和敏感数据泄露等异常情况践行检测和预警。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