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他人在承揽项目中能够得到帮助并谋取利益,授意对方出资为办理自己的职务晋升找关系;在负责的土地出让变现工作中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帮助,低价购买该公司商品房变相受贿,在采购项目中滥用职权帮助他人借壳中标……
在2020年8月9日公布的终审刑事判决中,锦州市教育局原副局长秦爱国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依法追缴秦爱国与其妻子蒋某共同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38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有人出钱
为他升职“找关系”
秦爱国在2005年8月份至案发前,一直担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分管规划财务、学校安全、体育卫生艺术、办公室工作。
经营着两家公司的史某(另案处理)为谋求经营的公司在承揽锦州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爱国的照顾,在得知有个朋友能办理提拔升职的事时,特意将此人介绍给了秦爱国。
史某在证言中说,当时秦爱国表示让其出资140万元给办此事的人,就算是他借的,等他当局长后再慢慢还。秦爱国还表示等他当局长后,其做教育局的项目挣钱都归自己不用考虑他了。
秦爱国在供述与辩解中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他曾通过史某介绍认识两名“办事者”,让此二人帮助晋升锦州市教育局局长,曾与史某去沈阳会见过对方,该人称能够帮忙晋升,但其后来未给对方因晋升送过钱款。对史某花钱找人办理其晋升局长职务一事不知情。
法院在审理认为,史某为谋求秦爱国的帮助自愿出资140万元请托他人办理秦爱国职务晋升事宜,秦爱国明知史某经营的公司在将来承揽教育局工程中可能存在请托事项,授意史某支付相应款项请托他人为其办理职务晋升事宜,其行为性质属于变相受贿。
低价购买到商品房
因事前提供过“帮助”
在一家原中学和一家原职高土地变现工作中,时任锦州市教育局主管基建副局长秦爱国负责两地块土地出让相关工作。
开发该地块的开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尹某在证言中称,秦爱国通过向其透露详细的土地招拍挂信息方式给予帮助,后该公司土地竞买成功。在预售楼时,秦爱国向其提出,购买该地块开发的一处附带阳光房、架空房、车库和花园,售价780855元的一处房产,但要求以40万元购买,并让妻子送去了40万现金签了购房合同,“秦爱国作为市教育局副局长负责此次土地上市出让工作,同时担心地块搬迁设置障碍。”尹某说差价38.0855万元由他承担了。
秦爱国则辩称,他在土地变现工作中未给尹某提供帮助,其妻子蒋某购买房屋,只是给尹某打电话让给予优惠。
经查,秦爱国在负责土地变现事宜期间,向尹某透露了该地块详细的土地招拍挂信息,致使金港公司以较低价格竞标土地使用权成功,为金港公司谋取了利益;秦爱国指使原审被告人蒋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金港公司开发的市场价格为780855元的涉案房屋,差价380855元由尹某个人承担,不符合房地产市场交易常理,故法院认定购房差价为秦爱国的受贿款。
滥用职权
造成经济损失千万元
2013年,锦州市教育局对锦州市特殊教育专用教学设备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秦爱国授意下属透露项目信息及资料,帮助史某参与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致使史某借壳一家公司以17969880元的价格中标。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13060191元,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4909689元。
2014年,锦州市教育局推进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项目建设,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秦爱国授意下属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信息及资料泄露给史某,由史某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致使史某借壳另一家公司以28998880元的价格中标。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23137857元,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5861023元。
法院审理认为,秦爱国的上述行为均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2020年5月12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中,秦爱国以云庭审的方式在看守所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秦爱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秦爱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上诉人秦爱国、原审被告人蒋某共同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380855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辽沈晚报驻锦州特约记者 张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