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心!开发商可能在“偷售“你的车位!

辽沈晚报 2020年08月12日

支持律师 张国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辽沈晚报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专栏”,我们将推出法律相关知识,也将结合案件及热点事件普及法律常识,解答疑难问题。

全民热议《民法典》,学习法律我当先。以下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讲开发商售卖车位的那点事儿。

某房地产开发商经规划局批准,实际建成了地面停车位200个左右,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

此后,开发商准备将部分地面车位出售给业主,业主委员会知悉后,发出通告,声明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为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或者销售。开发商却认为,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其出资取得的,其是土地使用权人,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应当归其所有。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议。那么,小区内地面无产权车位到底属于谁所有呢?

本期邀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进行分析。

张国栋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所以,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比如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均属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些开发商占有小区道路或绿地建立停车位,并出售或出租,获取较大利益,实质上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开发商侵权行为,业主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返还购买车位的款项。若开发商不予理会,业主可到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业主应及时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款项。

律师给您提个醒:“偷售”车位不可取,共有部分莫大意,业主权益当第一。

辽沈晚报 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