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申报 灵活就业后 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辽沈晚报 2020年08月12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报道 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近日沈阳市人社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按照细则规定,以下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①城填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方面,“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非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且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半年发放的方式。即享受补贴人员全额缴费后,再给予补贴的方式。补贴部分发放至个人社保补贴银行卡中。

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服不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不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