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瓶装燃气拟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制度

辽沈晚报 2020年08月07日

8月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草案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拟规定省、市、县(市、区)政府应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同时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责任义务。并规定:餐饮经营者,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在经营服务方面,草案拟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2年。管道燃气经营者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法终止协议。

瓶装燃气的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草案明确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应遵守的11条规定,如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制度;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