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辽沈晚报 2020年08月07日

辽沈晚报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专栏”,我们将推出法律相关知识,也将结合案件及热点事件普及法律常识,解答疑难问题。

【案例】

2008年5月小丽和张平登记结婚,因为拆迁补偿的巨额补偿,随之而来的感情问题也让小丽不得不提起了离婚诉讼。2016年2月,张平向法院提出其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2108万元,女方应承担一半,小丽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是否应该承担?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本着无过错方多分、有过错方少分的原则分割夫妻财产。依照该原则,法院对二人名下的房屋、汽车、公司及存款等均作出了相应分割。但对借款2108万元,《借款合同》上仅有张平一人签字,应属张平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同时《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为投资,结合借款金额所借款项明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张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张平主张该2108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

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但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规定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辽沈晚报主任记者 经淼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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