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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往往均会争夺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考量哪些因素呢?是否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呢?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07年9月,冯某某、徐某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2008年元月,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10月生育孩子徐某婷,现年约10岁。双方无固定及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冯某某打零工及徐某某打工为生。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冯某某称徐某某实施家暴,并认为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离婚到法院。
审理期间,法院认为孩子年满10周岁,可以征询其抚养意见,后经询问,孩子表示愿意随徐某某共同生活,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徐某某。
【法律规定】
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能力人。
1993年实施的《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调低至八周岁,而离婚抚养相关的司法解释却没有调整。
【提出问题】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将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子女年满几周岁应征询其抚养意见呢?
《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当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为十周岁是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十周岁作为子女独立表达意见的年龄,这也是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相呼应的,即司法实践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近些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均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调整至八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民法典》已经明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为八周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选择抚养权真实意愿。
给您提个醒:现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年满八周岁。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将征询子女意见的年龄下限定为年满八周岁。
辽沈晚报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