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报道 疫情防控期间,对诊断明确且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辽宁省卫健委对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门诊开药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对诊断明确且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对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肾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肺结核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
落实处方审核责任,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考核,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如患者存在病情不稳定等不适宜开具长期处方情形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此外,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继续适当放宽门诊待遇限制,允许合并使用月(季)支付限额,对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高值药品、门诊特慢病、普通门诊统筹等待遇的参保患者符合上述开药量规定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均应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医疗机构要通过电话随访、互联网诊疗等方式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远程指导和复诊服务,提升患者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告知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及时就诊。医联体核心医院要加强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通过远程医疗等方式,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接受用药指导。
积极规范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以门诊为重点,鼓励提供“不见面”医疗及购药配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