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张阿春报道 一个自然月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累计5天以上的,当依法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运营单位不正常自动监控设施、参与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
应在12小时内报告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精细化、科学化。
《规定》明确,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备案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此外,为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甄别与认定,《规定》中明确了由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测数据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进行认定与调查。
《规定》还指明,经过异常数据认定后的超标证据可作为证据直接使用。而在调查中取得的符合证据要求的材料可作为立案处理证据。
篡改、伪造数据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控违法行为的罚则。比如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处罚。
如果排污单位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持续数日,将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同一自动监控设备出现多污染因子超标情形,按最高污染因子超标倍数处罚,不再进行叠加处罚。
对一个自然月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累计5天以上的,除污水处理、居民供暖等民生行业外,应当依法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运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或拒绝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的,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