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报今年第二季度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燃油锅炉排放多项超标罚70万元

辽沈晚报 2020年07月20日

近期,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跨区交叉强化执法、开展利剑斩污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今年截至6月30日,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481件。昨日,市生态环境局选取第二季度立案查处的十起典型案件,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建设项目违法等五个领域,进行公开通报。

案例一:污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6.37倍 罚款60万元

2020年2月26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东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总排口的排放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当日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值超标6.37倍,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的违法行为。沈阳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六十万元整。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解读,本案是典型的医药化工企业污水排放超标案件。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污水排放超标将导致企业遭受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纳入征信系统导致企业信用受限。

案例二:水污染总磷超标1.36倍 罚款30万元

2020年4月23日,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对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交叉执法,并现场委托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集了水样。4月25日,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总磷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36倍。根据铁西生态环境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在依法调查核实取证的基础上,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整。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跨区交叉执法活动,有效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开展。本案例就是交叉执法过程中铁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交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件。

案例三:燃油锅炉多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罚款70万元

2020年4月7日,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对沈阳新华康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了交叉执法检查。4月14日,由铁西分局委托的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燃油锅炉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倍数为0.97倍、二氧化硫超标倍数为10.14倍、氮氧化物超标倍数为3.22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铁西生态环境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沈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整。

案例四:生物质锅炉超标排放 罚款70万元

2020年4月25日,沈阳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对辽宁波尔莱特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了交叉执法检查,并委托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生物质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了监测,4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烟气中的颗粒物为170 mg/m3,氮氧化物为213 mg/m3,分别超过排放标准4.7倍和0.07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铁西生态环境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沈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整。

案例五:用塑料袋包裹监测采样口 罚款20万元

2020年4月28日,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上级交办件,反映2020年4月27日21时14分,有人将大气扬尘实时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人为遮挡。执法人员对沈阳兴立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水湾路的银河丽湾二期(别墅区)施工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回填土施工作业,工作人员为了减少施工中对抑制扬尘的洒水作业量,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用黑色塑料袋对在线监测设施扬尘采样口进行包裹,存在故意干扰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整。

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对干扰在线监控设施实施恶意排污的企业,在依法严肃处罚的同时,还将依情形依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追究个人违法责任。

案例六:建筑工地噪声扰民 罚款7万元

2020年4月13日晚10时后,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大连梓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的龙湖云峰原著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噪声扰民。执法人员对龙湖云峰原著建设项目建筑工地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并扰民的违法行为。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七万元整。

案例七:非法利用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 罚款7万元

2020年4月13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与康平县人民检察院、康平县公安局对上海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执法。经过两天调查核实,共发现废弃物(危险废物)531个,塑料桶30个,用498个铁桶做了30个浮船,用塑料桶30个做了5个浮船。该单位将危险废物转为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之规定。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整。

根据我国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与其承装物一样被列为危险废物管理,切不可因为包装容器已经清空,而将其擅自利用,否则将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案例八:危险废物管理不善 罚款4万元

2020年3月23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顺灵畜禽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规范危废暂存间,无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决定责令该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四万元整。

案例九: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 罚款近6万元

2020年4月27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北方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该项目总投资额1862000元的3%,对沈阳北方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586万元整。

根据相关解读,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不仅将依法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因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达标,致使已建成的项目被拆除重建或被责令恢复原状。不但缴纳罚款,还会导致建设项目的投资损失。

案例十:未建环保设施即投入生产 罚款30万元

2020年3月26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国科金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2019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11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020年1月竣工,2020年3月26日已投入生产,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整。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