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首个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

辽沈晚报 2020年07月18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朱柏玲报道 我省出台首个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者应当对确认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立即实施召回,其他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省首个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将有效推进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级市场监管局和召回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要求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并严格依法执行重大事故、重大危险和境外召回报告制度。生产者应当对确认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立即实施召回,其他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省市场监管局将开展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缺陷调查分析;经分析、评估认为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调查。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调查,可采取下列缺陷调查措施:进入生产者、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要求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记录、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进行检验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据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约谈生产者。

此外,《规定》还明确,经省市场监管局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省市场监管局还将及时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并发布消费品召回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