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月梅报道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近日,省民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适用《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有系统填报、申报时限、公布结论三个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等详细材料,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行政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改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在当年度年检工作期限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两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