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报道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期出台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
将严格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义务,尽快完成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必须及时调整作业岗位。严格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还要求省内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露天采矿、井下高温区采掘、炼铁(钢)、锅炉、露天巡检等重点行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人、环卫工、巡线工、快递员等露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相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时做好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统计报告。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