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报道 辽宁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惠及全省800余万退休人员。
今年是我省连续第1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五年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我省按照国家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继续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定额调整标准:
定额调整仍按照退休时间先后划分为五档。
第一档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第二档是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第三档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第四档是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第五档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再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8%增加基本养老金。
另外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 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 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00元的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500元。
4.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