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1年内要开展评估工作

辽沈晚报 2020年06月29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成立事故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近日辽宁出台《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是评估工作的主体。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评估。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负责评估;挂牌督办事故的评估报告报上级督办单位备案。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成立事故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或依法授权的部门组织,由事故调查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评估工作。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组提出具体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评估的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评估的政府同意,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组织评估的政府应当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或根据有关问题的管理权限,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函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辽沈晚报记者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