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发生一起意外,未成年人王某某将一个灭火器从7楼推落,砸中正在1楼晾晒洋芋片的住户袁某某头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同时,被告某物业分公司也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因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王某某由母亲进行抚养,但其父亲仍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义务。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