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手续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预设套路,通过诱使贷款人与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房屋买卖等相关协议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然后就采用电话、短信滋扰、登门威胁、显露纹身、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向贷款人及其亲朋催收还款……丹东地区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于近日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
在该案庭审前,丹东振安区人民法院专门委派刑事审判骨干力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一起就该起案件的定性、证据搜集、审查起诉等问题进行全面会商,并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案。为保障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为无辩护人的被告人隋某指定辩护人。庭审当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区扫黑办、司法局相关人员参加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核实四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节。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陈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鼎斌旧物商店,后被告人程某投资加入该商店。
经营期间,杨某、陈某、程某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面向社会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预设套路,通过诱使贷款人与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二手车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公证方式,组织被告人隋某等人,采用电话、短信滋扰、登门威胁、显露纹身、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向贷款人及其亲朋催收还款,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丹东振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隋某、程某、陈某、杨某四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对程某、陈某、杨某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陈某等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综合考虑本案各情节,被告人杨某、陈某为纠集者,杨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兼顾四名被告人坦白情节,主动退赔、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予以适当从轻惩处。辽沈晚报特派丹东记者 王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