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辽宁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辽宁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完善了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从7月1日起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了政策基础。
意见要求,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养老保险。2020年6月底前已参保用人单位参保地保持不变。2020年7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
全省将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于缴费工资口径,将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各地不得自行改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待遇领取地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地退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按参保地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十五分之一发放。
辽沈晚报记者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