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件是从2017年至2019年辽宁法院审判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遴选产生,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类别案件,兼顾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案件,涉及大气、水、矿产、林业、野生动物、海洋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开发利用等各个领域,具有点多面广特点。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促进统一裁判标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村中提炼黄金污染环境
2019年6月,被告人马福军在其所住村内建立电碾子加工点,将金矿石碾碎后加汞提炼黄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渗入地下,经检测重金属汞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八倍。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福军犯污染环境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马福军在诉讼期间消除了废水的污染隐患。
裁判结果: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马福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令其停止污染环境行为,对所污染环境予以修复。
二、滥伐林木322株
2019年3月,被告人穆海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柞树322株,立木蓄积达11.6立方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穆海英犯滥伐林木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穆海英罚金人民币23200元;判令其在一个植树周期内补种红松苗966株、确定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3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以南芬区林业局验收合格为准;如不能实现上述补种目标,则承担补种树木费用人民币15798元。
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张雁良在丹东市元宝区鸟市售卖其非法收购的两只鹰,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的两只鹰为日本松雀鹰,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雁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热电厂超标排放烟尘等污染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建设的自备热电厂,在2013年至2016年10月期间,因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烟尘等污染行为,先后30余次被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松木岛分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消除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松木岛分公司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松木岛分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支付至大连市环境公益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大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五、建碎石厂毁林
梁振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自2008年开始在朝阳县大庙镇一处林地内堆放毛石,并建设彩钢结构看护房10间。2017年又在上述林地内开办碎石加工厂,建设碎石加工设施和彩钢结构看护房5间,堆放石料3处,致使所占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到严重破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梁振友停止非法占用林地,恢复林地的种植条件。
裁判结果: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振友非法占用林地开办碎石加工厂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损毁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令梁振友停止非法占用林地,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恢复被非法占用林地的种植条件。
六、河水灌入海参养殖场导致污染
2014年3月14日,大连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和维护的旗杆河上游钢板闸门打开放水,河水流到下游时被临时构筑的围堰挡住,改变流向灌入段洪元养殖的海参圈,造成海参溃烂甚至死亡。上述临时围堰,系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大连金州新区农林水利局发包的橡胶坝工程而构筑,工程完工后由郝家斌用于采冰,并负责到期撤除。段洪元诉至法院,请求前述单位和个人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过量的淡水降低海参圈海水的盐度,造成海参溃烂甚至死亡,对海参而言构成污染物。街道办事处、水利局、泰通公司和郝家斌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均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各被告对段洪元的合理损失,按照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七、海参池租赁合同纠纷案
太忠取得盘山县裤裆沟部分海域使用权后,于2010年5月1日和李凤玉签订《海参池租赁合同》,将一海参池出租给李凤玉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2012年底,辽河口海域由国务院批复纳入海洋功能保留区。2017年4月,盘锦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将海参池所在海域纳入“退养还湿”工程。太忠于2019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海参池租赁合同》,退还李凤玉未使用期间租金。
裁判结果: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参池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李凤玉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可另行主张。判决解除《海参池租赁合同》,李凤玉将合同项下的海域返还给太忠,驳回太忠其他诉讼请求。
八、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医疗废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凌海市董某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处置医疗废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凌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履职。后凌海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董某口腔诊所仍存在违法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凌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裁判结果: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海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作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未能按法律规范要求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判决确认凌海卫计局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九、沈阳浑南水务集团超标排放 罚款56万元
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运行、维护营城子地区五座可移动式污水处理站。2018年2月26日,环保部门监测出其中一处污水处理站的水质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对浑南水务集团超标排放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浑南水务集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浑南水务集团的诉讼请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十、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养殖生猪
2018年11月8日,东港市人民政府以鞠学明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养殖生猪为由,作出由鞠学明自行处理圈养生猪并拆除生猪养殖场的决定。该决定送达后,鞠学明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履行相应义务。东港市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东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东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