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将提高城乡低保等标准

辽沈晚报 2020年06月03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月梅报道 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7月1日起,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由每人每月685元- 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858元;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612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同时,沈阳还提高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其中,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通知》规定,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

《通知》要求,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各地区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