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不得随意 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辽沈晚报 2020年05月20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张阿春报道 近日,经开区在东北地区率先推出企业执法检查申请报备制度,即“企业宁静日”制度,规定执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开区针对企业反映的综合执法部门多次执法和重复执法,给企业增加负担的问题,在东北地区首家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报备制度,由经开区营商环境建设部对拟检查执法的企业提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本区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此外,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除特殊情况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七日内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需要向企业反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企业,不得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中无违法行为、社会诚信较好的企业应当减少检查次数。

检查次数少了,并不意味着会影响监管质量。开发区管委会正在积极推行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减少对外资企业的干扰。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很多外资企业对“企业宁静日”制度表达了赞许。韩资企业沈阳玄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南在杰说:“‘企业宁静日’制度的出台,不仅给企业发展赢得了宝贵时间,更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我们可以静下心来做好自己的工作,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