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报道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学科知识培训必须报县行政部门备案;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培训,不得留作业。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将是规范此项工作的省级层面首部立法。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已将制定《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就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培训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在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方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加强对学科知识培训的规范,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相关事项,必须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减负方面,条例草案对培训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北京时间20时30分,并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
条例草案同时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提出明确要求: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等工作;不得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有偿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