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 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

辽沈晚报 2020年05月10日

(上接06版)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便民办税征管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19年7月24日起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享受主体——

办理税务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18年10月1日起

享受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或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三)下调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享受主体——

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

享受方式——

1.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2.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四)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免予提供相关材料

享受主体——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19年7月1日起

享受方式——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