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开征求《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意见

暂停供应燃气 需提前48小时公告

辽沈晚报 2020年04月23日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应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辽宁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开征求《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意见。《条例草案》主要就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管理、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若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等

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

《条例草案》拟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结构、各类燃气供应量、市场需求、用户开发等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并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预测,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应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施工、检修等原因暂停供气

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

《条例草案》拟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连续供气。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危及燃气供应安全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并通知用户及时作出应对安排。

燃气用户需按

约定期限支付费用

《条例草案》拟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制作燃气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保护范围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保护范围标志。

燃气经营者应

每年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燃气经营者应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年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应急处置能力,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辽沈晚报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