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时,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其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出台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职称评定将突出疫情防控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破除“唯论文”倾向,突出把论文写在临床一线、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一线的导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其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服务工作经历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和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没有空缺岗位的,可先行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支持政策适用于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自主评审
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部门)开展自主评审,申请自主评审的单位(部门)须于5月31日前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即可开展评审,制定完善评审标准坚持“谁评审、谁定标准”的原则,继续深化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继续实施职称“评委库”动态管理,各评委会要在6月30日前完成“评委库”的充实完善工作;未纳入“评委库”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违反评审规定的评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此外,从今年起,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具体评审工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各市和省直有关评审部门自行组织。
对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可申请开设特设岗位
对引进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对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或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工程项目、重大课题研究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开设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实行专家引领、依托项目、动态设岗、专人专岗管理,聘用标准应不低于本单位其他同层次人员。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对其引进的人才直接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如其符合自主评审条件后即可设立自主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通互认,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激发各类人才活力。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将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推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各评委会要全面受理本评委会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确保其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继续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此外,还将继续支持新兴领域新兴业态职称评审。进一步修改完善无人机、快递工程、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兴产业、新兴领域评价标准,鼓励和支持在全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新兴业态、新兴产业中设置新的评审专业。
辽沈晚报记者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