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报道 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自2月1日起至6月30日,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根据政策要求,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同时,沈阳提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用于缓解支付房租资金压力。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辽中、新民、法库、康平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沈阳公积金中心对该政策进行解读称,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说明情况,暂缓缴存的一定期限不宜超过6月30日,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需补缴申请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补缴。
实行企业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网上诚信申报备案制。单位按现有缴存比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
疫情期间,合理延后贷款职工还款宽限期限,方便贷款人灵活调整还贷安排。已产生逾期的贷款职工,经本人申请,管理部确认,可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罚息,并修改疫情期间的逾期记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不增加任何证明要件,能网上办理的,通过沈阳政府网站、沈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和沈阳公积金APP线上渠道安全高效办理。
据悉,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对仍然存在经营困难、需要缓缴的企业,可按沈阳市住房公积金降本减负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