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建燃煤锅炉本月起执行更严格排放标准

辽沈晚报 2020年04月09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张阿春报道 本月起,辽宁省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城市建成区内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11月起,全省纳入重点排污监管的燃煤锅炉将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有助于进一步严格污染源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特别排放限值”相对于目前执行的普通排放限值要求更高。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工作人员称,目前辽宁省吨位为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执行普通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后,标准将分别提升至不得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和200毫克/立方米。

而“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则更加严格,即三项指标排放浓度分别须达到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

对于现有项目来说,从今年11月1日起,全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1500余台燃煤锅炉也将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沈阳市400余台燃煤锅炉已于去年开始执行。现有燃煤锅炉项目不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