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部门不履行 一次性告知义务处理责任人

辽沈晚报 2020年03月12日

《沈阳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19日。

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承诺事项

依据沈阳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分为容缺补正、备案管理、豁免审批三种实施方式。

对告知承诺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一次性具体告知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决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申请人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准予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愿意接受后续监管的承诺;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容缺补正申请政务服务部门24小时出具决定

办理容缺补正时,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至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出具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通知凭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出具决定,送达至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同时履行不予审批报告制有关程序。

备案管理办理时,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立即作出准予决定并送达至申请人,并转由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办理豁免审批的,符合豁免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下载、打印豁免审批告知承诺凭证,以此为凭证办理其他事项,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未按约定补正材料将撤销准予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若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不符合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准予决定。

监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撤销准予决定,纠正申请人不法行为,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义务2年内不予办理告知承诺

对于责任追究,“办法”也给予明确:政务服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处理: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在告知内容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未履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义务的申请人,自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辽沈晚报记者 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