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共交通工具10种行为将被处罚

辽沈晚报 2020年03月04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吕洋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广大市民交叉感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沈阳市人民政府规定,乘客在乘坐地铁、长客、公交、出租等客运车辆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遵守实名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进站乘车防疫规定。

近日,沈阳警方对乘车时不遵守政府相关规定的10种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疫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出行人员遵规守法须知》。除公安机关在全市67个地铁、6个长客站区、5个公交枢纽站以及重点出租车乘降点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册外,还通过美团外卖小哥向广大市民发放宣传材料。

《须知》明确了疫情期间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安机关也将坚持严格高效执法,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乘客有这4种行为可被予以劝离:1.未佩戴口罩的;2.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3.拒绝检测体温或高温、发热乘客不配合到隔离观察区进行隔离观察的;4.不遵守防疫其他相关规定的。

乘客6种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1.对于拒不接受佩戴口罩、实名登记、检测体温等防疫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2.对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正常运营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在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其站区防疫过程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站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5.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站区,造成新型冠状肺炎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警方提醒市民乘车出行“防疫”温馨提示:乘车防疫人人有责,遵规守法时时牢记。安检登记主动配合,违规抗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