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日前,《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提出,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沈阳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沈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并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另外,《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推进本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鼓励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
监察机关应当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决定》提出,依法处理各类因疫情和疫情防控产生的民商事纠纷,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拒不接受防疫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