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

今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辽沈晚报 2020年01月22日

我省发布《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查处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

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民办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

电脑随机录取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年度检查制度。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本市域内招生。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在流入地参加中考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同时,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保障人才子女入学待遇。

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

选拔学生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避免在招生入学过程中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严禁空挂学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规范公办普通高中

“国际部”招生行为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各类内地民族班、海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中高考状元、升学率、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

辽沈晚报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