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崔晋涛报道 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喀左)56岁的周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一时冲动,在公交车上拉拽司机被判了刑,对此周某懊悔不已。
昨日,记者从喀左县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5月18日,周某饮酒后在公交车上拉拽司机,周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5月18日14时许,周某和他的父亲在喀左电业公交站点乘坐喀左环通城市公交公司6路公交车,准备乘车返回家中。
当周某父子俩坐的公交车行驶至周某下车的站点时,周某父子俩并未要求下车。公交车司机见无人下车,站点也无人上车,便没有停车,驶过该公交站点。之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周某突然起身要求司机停车,由于周某要求停车的地点并非公交车停靠站点,司机拒绝了周某停车的要求。
随后,周某来到驾驶座旁边,用手指戳司机胳膊,并用右手向后拉拽司机衣领,致使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司机见状被迫停车并报警。警方到现场后发现周某一身酒气,经警方查明,周某系饮酒后乘坐公交车,案发时周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
法院认为,周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环节,周某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评价周某的上述量刑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周某系饮酒后拉拽驾驶人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周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周某可以适用缓刑。周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