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沈阳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政策、待遇等统一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5万住院报销设置5个等级和比例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21日

近日,《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从2020年1月1日起,沈阳市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

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范围、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待遇、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等问题。

参保范围可概括为四类人群

沈阳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为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制度覆盖面,沈阳市将除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该项制度保障范围。具体分为四类:


年满18周岁,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年满18周岁,取得沈阳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简称为“成年居民”。


沈阳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

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的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可简称为“在校学生”。


具有沈阳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持有沈阳市居住证、且在沈阳辖区内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累计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含现役军人)的非在校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简称为“非在校未成年人”。


持有沈阳市居住证(或来往通行证)的未就业港澳台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并提供境外人员在沈临时住宿证明的外籍人员。

门诊报销起付标准每季40元报销比例55%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由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认定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承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参保人员如果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这也扩大

了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就医范围。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5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每人不超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自然年度可重新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非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大学生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销起付线分5级成年人最低200元起付

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原居民成年人、未成年人8万元、12.5万元统一提高到15万元,新农合参保人员保持15万元不变。


《实施细则》对住院患者报销的起付线也作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一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特三级(包括中国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200元,在校学生和

非在校未成年人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


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等四种疾病患者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会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肿瘤治疗的,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沈阳市定点机构范围内从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其他按重新住院办理。

报销比例分5级最高报销90%最低报销70%

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方面,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90%、一级85%、二级80%、三级75%、特三级70%。


其中,成年居民在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支付,1.5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0%。


在沈阳市县域(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均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域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连续计算起付标准,并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在沈阳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统筹基金比例支付为60%。


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规定,因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发生的保疗费,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含剖宫产单、多胎)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生育住院后给与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

每年9月到12月为集中参保期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市教育局、民政局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特定群体的参保组织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为成年居民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含重度残疾人)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学校(学院)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本校学生办理参保缴费。


同时,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继续沿用由市

医保中心名义开立的商户运行目前的医保APP、微信、支付宝等居民缴费途径。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期,沈阳市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的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当年中途参保业务,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缴费标准缴费。其中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当年参保业务的,应同时缴纳下一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不同时间参保待遇期不同

沈阳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特遇。沈阳市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通。母亲妊娠后,可凭夫妻身份证提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特遇。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方可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

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中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员包括: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费用的人员、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断保后续保的在校学生、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非在校未成年居民。


以中小学生(或大学生)身份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来成年居民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成年居民的待遇期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特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