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刘冬梅报道在公共场所都敢公然开枪伤人,被判刑一次仍继续为非作歹。
2019年12月20日10时,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韩某某等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主犯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董某等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某、徐某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争夺社会名声及势力范围,于2000年4月使
用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将侯某某打成轻伤。
2001年8月至10月间,先后两次在公共场所公然持猎枪枪击侯某某,造成路人、出租车司机及与侯某某同行人员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后果。
2004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9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出狱后至2017年11月间,利用其本人及该组织长期以来在康平地区形成的恶名及势力影响,形成非法控制,在康平县境内非法开采山皮石攫取非法利益。
期间,韩指使该组织成员威胁、恐吓、殴打利益受损村民致两人轻伤后果。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康平地区有组织地
实施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组织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跑路费、提高组织成员亲属工资待遇,用非法攫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分红等手段维系该组织,以实现该组织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具备一定规模,人数较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层级较为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财物,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将聚敛的财物部分用于该组织活动。
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
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各被告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枪向他人射击,危害公共安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后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
主犯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0年、8年、6年、5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