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认定:两家医院3次出车均违规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20日

新闻到底:《家属质疑“出3趟车3900元救护车费”》④

新闻闪回:37岁的李明(化名)家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10月20日他父亲骑摩托车撞了一位七旬老妪。两位老人被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分别送到抚顺市内的两家医院救治,120救护车在新宾至抚顺市内之间共产生3次往返。李明为此支付了3900元120救护车费,对比抚顺市物价局定价后,他认为被多收了120救护车费。

12月18日下午,李明坚持认为两家医院应对3900元120救护车费“退一赔三”,拒绝了“退还3900元”的解决方案。当晚8时许,他表示已经与两家医院负责人接触,双方就退赔达成一致,但未透露准确数额。

12月19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对此事拿出调查结论: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三次出车均属医疗转运,不属于院前急救,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抚顺市院前医疗急救(120)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的规定。

新宾满族自治县卫健局对此责令两家医院立即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两家医院与李明协商解决120救护车收取转运费问题,县卫健局将跟踪落实处理情况。

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家属已与两家医院

达成一致

对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第二医院120救护车多收费问题,李明坚持认为这是“价格欺诈”,要求两家医院“退一赔三”。18日下午5时许,他表示刚接到县第二医院一位副院长的电话,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他说全权代表县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处理这件事,还说两家医院同意退还我3900元。”李明说,这个解决方案是无法接受的,当即拒绝了对方提出的解决办法。

12月18日晚8时许,李明给辽沈晚报记者发来信息,表示两家医院院长和120科负责人通过两位亲属从中联络见面,“有点抹不开情面,毕竟在新宾低头不见抬头见,他们也同意赔偿了,我想这件事就这么着了吧……”

对于具体退赔数额,李明没有透露。辽沈晚报记者问起此事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他并不清楚,同时他表示希望不要再报道下去,不想再追究两家医院的责任。

120三次出车

均违反相关规定

12月19日下午,辽沈晚报记者通过新宾满族自治县委宣传部拿到了县卫健局当天出具的《关于患者家属质疑新宾满族自治县两家医院救护车多收费问题处理情况的说明》,其中包括基本情况、处理经过、处理结果三个部分。

基本情况中明确:2019年10月20日晚,两位患者病情危重,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分站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救分站联系,各出动一辆120救护车,将两位患者分别送到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和抚顺市中心医院。后期女患者病情危重,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分站派一辆120救护车将女患者接回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

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对辽沈晚报的报道非常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并责成县卫健局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宣传部、县卫建局、县发改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处理。

经调查认定:县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使用120救护车转运患者,不属于院前急救,属于医疗转运,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也违反了《抚顺市院前医疗急救(120)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抚卫发[2006]11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九款“急救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得擅自调动和使用急救车辆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职能无关的工作和任务”的规定。

通报批评

并将依法依规处理

针对两家医院违规使用120救护车转运非院前医疗急救患者问题,县卫健局责令两家医院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两家医院与李明协商解决120救护车收取的转运费问题,县卫健局将跟踪落实处理情况。

针对两家医院120救护车收取的转运费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将依法依规处理。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无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收取120救护车转运费,存在无标准收费问题。县卫健局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确定医疗转运收费标准,待收费标准确定后将严格遵照执行。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李毅